鉴定流程
Appraisal process
鉴定流程
Appraisal process
关于“鉴定意见”,你了解多少?
“鉴定意见”以前是叫做“鉴定结论”。把“结论”改为 “意见”,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来的,因为鉴定结果,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也只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对整个案件来说,这些意见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如果被法官采信的话),同时要与其它证据形成证据链。
所以,用“鉴定意见”来表示更为恰当,有利于摆正这类证据在诉讼中的位置。
因此,自2013年1月1日相继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把作为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专业化分工细化等现实环境的影响,案件中涉及的专业化情况越来越多,已经超出正常人的学识范围,因此对一些专业性的问题逐渐开始启用司法鉴定来作出鉴别和判断。
因此鉴定意见在法庭上越来越常见,因而我们应该完整地了解它。
鉴定意见鉴定的对象应该是对事实的鉴定。
当我们在法庭上看到鉴定意见时,首先要分析该鉴定的对象是谁,如果该鉴定涉及到法律评价时,他就超出法律赋予的范围,侵犯了法官的审判权。这种鉴定意见肯定是不被认可的。
鉴定意见的鉴材应该先进行法庭质证。
证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鉴定意见鉴定的对象应该是对事实的鉴定。
当我们在法庭上看到鉴定意见时,首先要分析该鉴定的对象是谁,如果该鉴定涉及到法律评价时,他就超出法律赋予的范围,侵犯了法官的审判权。这种鉴定意见肯定是不被认可的。
鉴定意见的鉴材应该先进行法庭质证。
证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