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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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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证审查是法医学的鉴定方法之一,在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鉴定中经常遇到。法医学文证审查,是指法医学鉴定人根据案件中有关文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研究,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  在法医学鉴定中,...

  文证审查是法医学的鉴定方法之一,在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鉴定中经常遇到。法医学文证审查,是指法医学鉴定人根据案件中有关文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研究,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

  在法医学鉴定中,文证审查与鉴定结论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

  (1)由于条件所限或失去其他检验时机,文证审查是唯一的鉴定方法,根据文证审查直接得出鉴定结论;

  (2)文证审查与活体检验或尸体体验等同时作为鉴定的方法,依据审查意见和检验结果作出鉴定结论。

  文证审查是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证据审查的方式之一。我国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的职责。主要委托其技术部门的鉴定人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这种审查司法鉴定结论的方式之所以称为文证审查,是因为进行审查的鉴定人是根据鉴定的书面资料进行的。如根据鉴定文书、检材、样本(品)、勘验记录、检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审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可采性等,为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提出该鉴定结论可否采信的意见。

  我国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此种审查范围、程序、主体、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

  在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中也规定了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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