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流程
Appraisal process
鑒定流程
Appraisal process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文件檢驗鑒定技術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開展的鑒定谘詢與技術谘詢活動,保證鑒定谘詢與技術谘詢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專委會開展的鑒定谘詢與技術谘詢活動。
第三條 專委會開展的鑒定谘詢與技術谘詢活動,應當堅持合法、客觀、科學、公正的原則,遵守鑒定規範和鑒定標準。
第四條 專委會依法獨立開展鑒定谘詢與技術谘詢活動,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預。
第五條 專委會開展的鑒定谘詢活動實行回避、時限、保密製度。
第二章 鑒定(或技術)谘詢的委托和受理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司法機關、鑒定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委托,專委會應當提供鑒定(或技術)谘詢:
1. 重大或疑難鑒定事項。
2. 多次鑒定後仍有爭議的鑒定事項。
3. 需要對其科學性和適用性進行學術評價的相關鑒定技術方法。
4. 具體鑒定過程中,各方對其原理、適用對象及適用條件等存在質疑的技術方法。
第七條 專委會受理鑒定(或技術)谘詢,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1. 查驗鑒定(或技術)谘詢委托書。
2. 聽取鑒定(或技術)谘詢要求。
3. 明確鑒定(或技術)谘詢事項。
4. 核對鑒定(或技術)谘詢材料。對於鑒定谘詢,還要核對曆次鑒定文書及鑒定材料、有關調查筆錄等。確需補充有關材料的,可要求委托機關予以補充。
5. 經審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委會不予受理委托:
1. 委托主體不符合規定的。
2. 鑒定谘詢材料不具備條件的。
3. 鑒定(或技術)谘詢超出專委會鑒定(或技術)谘詢範圍的。
4.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製度的。
第三章 鑒定(或技術)谘詢的實施
第九條 專委會受理鑒定(或技術)谘詢後,應根據專門性問題的類別,召集相關專委會專家實施鑒定(或技術)谘詢活動。如涉及2個以上專業類別的,可組織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聯合進行。
第十條 專委會實施鑒定(或技術)谘詢活動應由 5名以上專家參加。參加谘詢的專家由專委會主任從專委會專家中指定。鑒定(或技術)谘詢活動采取鑒定(或技術)谘詢專家集中實施的形式。谘詢活動由專委會主任主持或由專委會主任指定某一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條 指定鑒定(或技術)谘詢專家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實行鑒定(或技術)谘詢專家回避製度。
第十二條 委托人申請並得到專委會同意或應專委會邀請,可參加鑒定(或技術)谘詢活動,旁聽專家討論(視情況而定),接受專家谘詢或谘詢專家相關問題。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鑒定(或技術)谘詢活動:
1. 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或技術)谘詢的。
2. 確需補充鑒定谘詢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3. 當事人或委托機關不予配合緻使鑒定谘詢活動無法進行的。
4. 因不可抗力緻使鑒定(或技術)谘詢活動不能進行的。
第四章 鑒定(或技術)谘詢意見書
第十四條 專委會在專家完成鑒定(或技術)谘詢活動後,應向委托人出具鑒定(或技術)谘詢意見書。
第十五條 鑒定(或技術)谘詢意見書一般應標明委托機構或委托人、委托受理日期、鑒定(或技術)谘詢事項、鑒定(或技術)谘詢材料、鑒定(或技術)谘詢意見、鑒定(或技術)谘詢專家、鑒定(或技術)谘詢日期、附件等內容。
第十六條 鑒定(或技術)谘詢專家應當在鑒定(或技術)谘詢意見書上簽名,並注明技術職稱。對於意見不一緻的,應將不同意見在鑒定(或技術)谘詢意見書中一並注明。專委會出具的鑒定(或技術)谘詢意見書應一式兩份,一份交委托機關,一份由專委會辦公室存檔。
第五章 鑒定(或技術)谘詢費用
第十七條 鑒定(或技術)谘詢費用由鑒定(或技術)谘詢委托機構或委托人負責支付。支付的費用應包括:
1. 鑒定(或技術)谘詢專家的交通費、食宿費。
2. 鑒定(或技術)谘詢專家的勞務費(由專委會與委托機關商定)。
3. 中途終止鑒定(或技術)谘詢活動的,已經發生的費用也需由委托機構或委托人承擔。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專委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